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年12月25日修订),有27种。